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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加快发展同济科技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摘要)
来源: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 2003-08-25  点击数:
同济大学加快发展同济科技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摘要) 加快发展同济科技园,是我校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我校依托学科齐全、人才荟萃、科技成果丰硕等综合优势,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四大功能和建设一流的研究型大学的标志性工程。建设好同济科技园,已列入我校“十五”规划。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参与同济科技园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特提出如下办法:
 一、支持有条件的教师、科技人
加快发展同济科技园,是我校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我校依托学科齐全、人才荟萃、科技成果丰硕等综合优势,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四大功能和建设一流的研究型大学的标志性工程。建设好同济科技园,已列入我校“十五”规划。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参与同济科技园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特提出如下办法:
  一、支持有条件的教师、科技人员带项目兼职参与创办科技企业。项目发展前景广阔的优先安排进入同济大学科技园;兼职参与创办科技企业,可获得相应的兼职报酬。
  二、支持教师暂时离岗入园创业。在离岗期间,学校为其保留事业编制,一般保留其原身份2年,2年后,若返回学校的,可回原单位竞聘上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创业期内考核合格的(学校将另行制定科技园岗位业绩考核条例),不影响原职称系列的评聘。
  三、支持研究生和大学生入园兼职或休学创业。大学生、研究生休学创业一般不超过2年。
  四、吸引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及各类高新技术企业等人员入园创业。入园企业享受科技园内的各项优惠税收政策,并能使用校内资源,收费标准与本校师生一致。
  五、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可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投资各方协商认可并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同时出具协议书。非职务成果作价入股,其知识产权归成果持有人所有,其所占股份由持有人或主要实施者与企业共同约定。职务发明成果作价入股,成果完成人占有技术股份的50%-80%,其余股份归学校所有,其权益中将返回50%给成果完成人所在的院系。
  六、职务成果以非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换的,成果完成人也可获得相应的收益或奖励。科技成果一次性转化所得收益,成果完成人可享受80%。
  七、允许横向科研结余经费入园孵化企业。项目完成后,横向科研经费结余部分可以作为注册资本创办科技孵化企业,课题组相关人员可享有80%的股权,学校享有20%,学校股权收益中的50%返还相关院系。
  八、建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人的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体系。组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九、学校每年从科技产业上缴学校利润与收益(包括股权分红、转让收益与税收奖励等)总额中返回20%建立同济科技产业发展基金。
  十、向科技园开放学校资源,允许科技园内企业利用学校的实验室、图书馆、出版社、工程中心、计算中心、网络中心、测试中心等进行研究开发。收费标准按校内单位对待。
  十一、鼓励各院、系和研究所与科技园的技术合作。各院、系和研究所可与园内企业按股份制联合建立跨院系、学科、开放式的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等,有条件的可改制成科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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