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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商品化机制下的政府资助方式及中介体系
来源: 北京技术市场网站  发布时间: 2007-01-19  点击数:

目前我国发挥作用的技术中介机构绝大部分是财政支持的且具政府授以职能的事业型机构,企业型的甚少。中介机构的技术转移业务萧条[1]。与此相矛盾的是:企业技术转移需求迫切。据研究[2]:目前,企业采用高新技术的目的是为了赢得市场竞争,是市场机制推动的结果;而以往政府对技术项目的资助采用的却是计划管理模式。长期以来,该模式产生的技术成果因此缺乏商品属性,难以采用市场方式交换,并对非计划项目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形成障碍和冲击。尽管如此,为了促进我国企业技术创新,避免大新企业技术垄断,政府又必须给予相应扶持性资助。这也是一些发达国家在专利制度之外普遍采取的激励方式。

  在此背景下,我们在对浙江网上招标型技术市场[3]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调查具体情况,分析其可借鉴及需要完善之处,以支持黑龙江省相应技术市场体系(以下称“体系”)的开发建设,进而加快实现政府资助方式向适应并推进技术商品化方向转变,为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体系的主体铺平道路。

  1 “体系”的核心功能

  1.1实现企业自主立项的技术招标

  目前我国多数企业,掌握知识、技术信息的意识和手段还不强;又由于在技术保密这一客观要求,因此不论在采购高新技术,还是在获取常规技术时,企业仍然处于技术交易的“弱”势方。而技术招标机制可以使企业只需就项目的投入和产出来比较投标技术项目,避开在知识、技术信息方面的“弱”,发挥自己熟悉市场的“强”,容易地选用适于本企业的高新技术甚至是常规技术。同时,由于可能获得政府立项资助,对技术提供方激励作用明显加强。

  1.2市场需求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政府择优资助

  规范的招、投标机制以及项目实施的风险,将使招投标双方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可行性以及技术实施条件认真考察、谨慎参与。这就为政府确立择优资助对象作了具有市场机制的预选。由于此类立项基于企业需求,将比较真实地反映市场对技术开发的需求。不但对项目本身的成果转化有利,还有利于杜绝资助立项管理中的腐败现象。

  1.3完善技术开发资助资金循环增值使用,扩大技术创新资金投入规模

  由于“体系”管理部门业务独立于开发企业、招标系统或政府资金资助部门,并可受到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同时“体系”的信息系统可以有效地管理、确认接受资助企业资金的使用和归还资助资金的情况,因此在接受政府委托,监督对已发放的技术开发资助资金进行监管和回收方面具有较大优势。

  “体系”还须以较大的力度建设国内、外投资企业自由发布项目投资、融资信息的平台。在允许国内外资本向我国企业技术开发项目风险投资的政策背景下,扩大融资来源,加大技术开发风险投资力度。对此,“体系”仍可发挥中介功能,并对投融资双方企业的诚信信息及表现进行调查、跟踪和发布。

  2 “体系”的组成结构和运行分析

  2.1 “体系”的业务运行管理层面及其参与要素

  “体系”运行总体说包括以下三个层面:制度确立层面、业务运行管理层面、信息技术支持层面。本文仅就业务运行管理层面进行讨论。
“体系”的业务运行系统的各子系统、“体系”的参与要素及有关服务流程见图。

  各参与要素在“体系”中发挥各自功能如下:

  “体系”业务管理部门组织管理各子系统的运行,确认“体系”中各参与要素的身份。

  企业、大学及科研机构是“体系”服务对象的主体。招、投标信息发布内容、范围;中标确认标准;中标项目是否申报政府资助;是否需要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等均应由其自行决定。

  “体系”中的各类技术中介机构须由“体系”的“业务管理部门”有限制、但不唯一地择优确认,并按专业分类明确功能供企业选用。企业当然可以不经中介机构自行向“体系”发布招、投标信息,双方自行完成技术交易。但经验告诉我们,在市场机制下,并由于信息不对等及缺乏诚信保证等因素,不经中介服务的成功率较低。

  企业可通过被“体系”确认的一批信息咨询服务机构提出各类技术信息服务要求(包括科技情报调研、科技查新、可行性研究、经济技术评估等)努力做到充分了解拟采用技术的新颖性水平,明确技术的可行性,进而胸有成竹地提出招标。科技信息服务机构可就招标企业的要求,根据各自信息渠道将招标信息向研发单位发布,保证信息的基本到位率,促进招标范围内有关研发单位尽快获得相应信息。

  “体系”确认的招标、技术转移、可行性研究、评估和科技查新等机构既是“体系”(平台)的用户又是对企业服务的“体系”组成部分。

  国内外各类金融企业及风险投资机构均可在“体系”发布相关信息,如投资范围、项目、利息率、收益分析,收益分配及风险承担的程度等内容。具体内容均在有关法律框架内,由投资方与融资方协议确定。

  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在中标成交项目中择优资助并将择优结果通过“体系”向社会公布。政府技术开发项目的申报、评审,发布系统属政务内容不含于“体系”。但“体系”可与申报系统链接并设立公示区,充分扩展“体系”的社会服务、社会监督和社会激励功能。

  2.2 “体系”服务功能及流程(见下表)

服务流程分支

进入系统平台的客体机构

客体提出服务要求

平台主体机构

主体机构服务功能

服务成果

A

技术项目可行性咨询

技术需求企业

提出确立技术难题的调研课题

查新机构

提供该题的相关技术文献(专利、发表论文、产品公告、新闻报道及标准);确认该题的新颖性

提供课题技术背景情况;引导技术需求企业进一步明确技术难题招标必要性

B

技术专利

申报

大学

科研机构

企业研发中心

申报专利的技术方案和权力要求

专利代理机构

申报技术专利

发布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出专利申请受理信息和专利授权信息

C

技术转让信息发布

大学

科研机构

企业研发中心

发布方技术成果转让意向

系统管理部门

形式审查、数据公开

实现技术转让信息检索、发布和浏览各方动态、交互信息服务

D

技术招标

技术需求企业(招标方)

有关技术难题

招标意向

招标服务机构

发布招标信息

根据有关法规和招、投标双方的要求确定中标方

研发机构(投标方)

投标意向

收集投标信息

E

技术开发合作

招标方、投标方

合作意向

中介机构

技术合作中介运作

签订合作协议作为政府择优资助备选项目

F

政府资助项目确立

择优资助备选项目中的技术需求企业

立项申报

中介机构

形式审查,确定申报企业是否具备基本条件

在系统平台发布初审结果

政府科技管理部门

组织专家评审团队

评估机构

根据权限级别提供有关申报数据及经核实的佐证材料

完成资助项目评审

G

项目确立信息发布及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

提出最终确认的资助项目

系统平台

形成项目确立信息数据库

公布项目确立信息

提出项目实施审查要求

项目中介机构

调查项目实施情况

合作开发情况

汇报并公布项目实施及完成情况

财务审计机构

经济效益情况

 

  3 “体系”建设需要重视的其他问题

  3.1 “体系”的技术商品化激励机制与专利制度的关系

  由于唯恐竞争对手了解自己的研发意向,研发机构和技术需求企业均不愿大范围地发布技术难题的相关信息。因此“体系”要配合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进入“体系”实施技术招标的项目申报专利的绿色服务通道和专利保护性信息服务,以便企业放开手脚实施招标和技术合作。 [4][5]。

    技术发明的资助制度和专利制度均是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激励方式。而后者是市场化经济的传统激励方式[6]。两种激励形式在“体系”中的应用将大大弥补各自缺陷,强化激励效果。

  3.2 “体系”建设需着眼从政府管理型向企业化管理转换

  “体系”建设的深远意义在于引导技术的商品化,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提高我国长期滞后的技术成果转化率。因此,体系在建设伊始就应重视市场化管理制度的建设;接纳各类企业型技术中介机构参与该“体系”开展市场化中介服务,使“体系”在向企业化管理转化时同步实现社会化服务。

  4  结语

  建设上述技术中介“体系”的根本目的是使政府在对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实现支持的同时,利用市场(招标)机制逐步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从而加速建设创新型社会。可以肯定,在我国已见雏型的具有制度、功能多方位创新的招标型技术市场体系不但对加强技术成果转化起到无与伦比的促进作用,还将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增添新鲜内容。

  (据:中国科技成果 2006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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