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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来源: 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  发布时间: 2007-12-19  点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实施条例分别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收优惠作了具体规定: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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