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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联合区各厅局印发《指导意见》
来源: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 2006-10-08  点击数:

新教高〔2006〕26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工商局,各地、州、市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工商局,各高等院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文)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高校    产业   意见    印发    通知

抄送: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本厅领导及有关处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06年8月30日印发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文),结合我区高校科技产业改制与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协调发展,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放在与教学、科研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把高校科技产业作为我区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要力量之一,作为高校转化科技成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作为推进和引导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导向性措施和战略重点,努力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科技产业化新路。

2、发展高校科技产业要以转化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为目的,以本校优势特色学科为依托,以转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为重点,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和与社会经济建设相结合。有条件的高校也可以发展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发挥智力资源优势的产业。高校科技企业要为促进学科建设、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做出积极贡献。

3、正确处理高校科技企业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发展需要规范,规范要促进更好地发展。要坚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统一,理顺高校与企业的产权关系,依法明确高校企业出资人代表,建立起科学、规范的高校产业管理体制,规避高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兼顾学校、企业、员工三者的利益,促进高校科技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高校科技产业的规范化建设

(一)进一步加强对高校科技产业的管理

4、各高校管理校办产业的相关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所投资科技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责任。对高校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要建立分类核算、分开管理的制度。自治区所属高校科技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要申请立项,清产核资结果要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并报自治区财政厅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确认,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各高校要成立高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办公室,加强对科技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各高校应在2006年底前完成科技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

5、各高校可以组织或者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公司制企业(以下统称高校资产公司),将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公司”,高校以投入到“高校资产公司”的资产承担有限责任。要求各高校在2006年底前组建“高校资产公司”并完成资产划转。

6、“高校资产公司”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学校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高校技术成果的转化,孵化科技企业,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统筹管理、整合资源,推进学校科技产业化工作。

7、高校以出资人身份向“高校资产公司”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相应职权;同时要以“高校资产公司”为操作平台,扶持有市场发展潜力的科研项目,使其在加速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发挥作用。要制定并实施业绩考核制度及其奖惩办法,对“高校资产公司”的财务状况要做到定时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对因管理不善、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高校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接受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二)全面推进高校科技企业的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实现股权多元化管理

9、各高校科技企业改制工作必须有计划、有步骤、规范、稳步地推进。要加强对高校企业改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高校科技企业改制要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重组、股权管理和资产处置等环节上遵守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和工作流程,履行各种规定的审批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禁以权谋私、违纪违规谋取个人和小集体的利益。

10、高校对改制科技企业应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的相关规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审批,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改制企业劳动关系,依法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改制中富余的事业编制人员由学校采用校内分流、待岗等多种方式逐步消化,稳妥安置,确保改革平稳进行和高校稳定。

11、高校科技企业要按国家和我区相关规定与员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切实保障广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12、高校科技企业要普遍建立和实行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社会化进程,成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13、自治区教育厅要成立高校科技企业改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勤工俭学办公室,负责承办高校科技企业改制事宜。各高校要建立科技企业改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的科技企业改制工作。各高校应在2006年底前完成所有科技企业的公司制改造。

(三) 严格规范高校科技产业活动和投资行为

14、高校要建立健全产业活动和投资行为决策审批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向科技企业注入资产(包括各种知识产权和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必须到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所有投入必须经过具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结果予以公示。转让科技企业中的国有股权,必须要经过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审批,进入国家认可的国有产权交易场所依法交易,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15、高校不得为科技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融资活动提供担保。对违规提供经济担保,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6、高校的院、系、所、部、处、教研室、发展中心等下属单位一律不得直接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投资或经营活动。原创办的公司及经济实体划归“高校资产公司”管理。

17、高校校级领导不得在科技企业兼任职务。在企业兼职的校级领导,应根据干部任免权限,由相应的组织机构批准后,方可兼职但不得领取薪酬。校级领导除作为技术完成人可依法技术入股外,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科技企业的股份。

18、除“新疆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或各“高校资产公司”外,其他科技企业一律不得冠用校名。对现有冠用校名的高校科技企业,要进行冠名整顿。对与高校无关而冠用校名的挂名科技企业以及非法盗用校名的科技企业,要坚决予以清理。

19、高校教学园区内的科技企业应逐步迁出校园,鼓励科技企业进入新疆大学科技园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今后不得占用学校教学园区新办高校科技企业。

三、大力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20、今后高校校办产业发展的方向是发挥高校科研、人才优势,主要以拥有的知识产权、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评估委托“高校资产公司”入股投资科技企业。各高校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处理好学校、院系所、技术完成人及其他参与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积极性。鼓励高校整合校内外的优势资源,发展以孵化科技成果为主要功能的新疆大学科技园区。高校科技企业要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运营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21、各高校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的支持,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社会企业和风险基金参与高校优势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合作,跟踪高校重大科研项目,进行研发前期投入,强化小试和中试孵化。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技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力量,依法进行股权经营运作,搭建科技成果产业化平台。

2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和支持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各项政策规定。鼓励高校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高校科技企业。

23、各高校对孵化成功的科技企业要建立国有资产投入、增值后退出的机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收回资金。收回的资金主要用于转化科技成果和孵化科技企业,努力形成高校科技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24、鼓励高校人员在教学、科研岗位和产业岗位之间双向流动。根据需要,高校可向科技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科技企业也可向学校聘用人员。学校委派人员和科技企业聘用人员应当遵循“事企分开”的原则,并办理相关手续。在科技企业工作的学校委派人员,享受科技企业相关工资福利待遇,日常考核管理由科技企业负责,结果报学校备案,如遇国家和自治区调整工资,则调整其档案工资。对他们在职务评聘、奖惩等方面要与学校其他人员同等对待,并充分考虑其在科技企业工作的特点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办法。

25、各高校应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纳入学校的整体规划,明确学校分管领导,落实或设立职能机构,理顺工作职责。大力加强学校科技产业管理队伍、科技企业经营管理队伍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制定和实施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院系所和技术完成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列入对干部任期目标管理和科技人员业绩的考核内容。积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等方面的基金。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网络,努力形成上中下游顺畅衔接、产学研密切合作、各有关方面良性互动的科技发展新机制。

各有关高校要根据本校情况尽快制订积极发展、规范管理科技企业的意见及具体实施方案,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稳妥操作,确保如期顺利完成各项任务,确保高校科技企业快速、健康地发展。

26、各院校其它非科技型企业的改革和改制,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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