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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预核准登记
来源: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 2003-01-14  点击数: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是指登记注册机关在企业申请改制登记前单独对名称进行审核的登记注册程序。
  改制企业名称预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改制企业名称核准申请表
  2、 股东资格证明
  (1)法人股东资格证明
  ①企业法人的资格证明是指加盖原登记注册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中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格证明包括两部分:一是加盖其登记注册机关复印件专用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是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机关出具的“再投资资格证明”。
  ②事业单位法人的资格证明是指国家各级编制委员会的批准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本单位印章,被委托人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
  ③社会团体法人的资格证明是指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登记证的复印件,并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本单位印章,被委托人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
  ④外方股东为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其资格证明是指其注册登记部门出具的开业证明复印件,并要求被委托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
  (2)自然人股东资格证明
即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外方股东为自然人的,也可提交其护照,永久居住证明的复印件。
  (3)其他股东资格证明
  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资格证明是指加盖其登记注册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资格证明是在有关表格和文件上加盖公章即可。
  ③职工持股会的资格证明是指由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登记证的复印件,并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本持股会印章,被委托人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
  另外,改制企业名称有“中国”“中华”或不带行政区划的由国家工商局预核准名称,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材料逐级上报至国家工商局。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 向改制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
  (2) 改制后企业章程(新章程);
  (3) 改制后股东资格证明;
  (4)经营范围涉及专项审批的还需提交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改制前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办单位、住所、改制方向),改制后的注册资本,股东情况等,经初审后报国家予以名称预核准。
  3、 指定(委托)书。
  (1)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被委托人签字并附其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的书面委托文件(制式表格)。
  整体改制的由原企业法定代表人予以委托,部分改制的由全体股东予以委托。
  (2)指定(委托)书中的被委托人只能有一个,且应自始至终完成改制的全过程,如在改制登记过程中确需换委托人的,企业应另行指定其他委托代理人,并重新提交委托书及更换被委托人的书面申请。被委托人一般为本企业职工或股东方代表、中介代理机构人员。


                                  摘自企业改制登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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