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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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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校企改制股权处置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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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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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3-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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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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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后需冠用校名的,原则上校名应折抵15%的股权。学校绝对控股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校名折抵股权比例可酌情减少。
企业就地改制时,可按在册进入新企业职工的人数,以人均1.5万元的标准,在企业净资产中提取职工安置补偿费。改制结合外延的企业,其职工安置补偿费提取标准可提高到人均3万元。补偿费可折成公司股份,按职工贡献大小、责任轻重、工龄长短划给职工。职工回学校退休或退养时,该股权由学校拥有;职工退休时如纳入社会保险,该股权留给企业。
外迁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净资产中提留一定的搬迁费。如果外迁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提留有关费用,不足部分由学校从改制专项基金中予以划拨。
职工在改制中出资购买企业产权时,以资产评估的结果为基准价,允许下浮10%。对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给予10%的价格优惠。学校产权置换所收缴的资金,由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用于企业发展的再投入。
企业改制时,经校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审批,可提取改制后企业中科技成果所占股份的30-60%,以个人股形式奖励有显著贡献的本企业经营者和科技人员。
院、所主办的企业改制后,可在学校权益中划出30-60%的比例给原主办院、所。
企业在改制时可在学校股权中划出不超过20%的比例,作为改制企业职工的分配股。拥有分配股的职工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入(配)股。职工在退休或离职后,不再享受分配股。
《中国证券报》 200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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