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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保荐办法强化保荐责任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8-09-23  点击数:
  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管理办法》强化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和勤勉尽责的责任,旨在形成良好的项目筛选机制,把好非公众公司走向公众化的闸门,全力保护所有投资人尤其是普通投资人的权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保荐制度的完善将推动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目前保荐机构小作坊式的经营方式较为普遍,内部控制水平低。”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对比原来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加强了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要求保荐机构在建立健全各项保荐业务制度的基础上,还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同时,将保荐机构的责任具体落实到人,明确要求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保荐业务各项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上,《管理办法》强化了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指标的要求,要求申请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对保荐代表人数量的要求,也将最低人数由两名提高到了四名。为了督促保荐代表人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管理办法》要求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管理办法》不再区分项目大小,原则上一律不允许联合保荐。同时考虑到证券公司目前开展的直接投资业务,《管理办法》要求保荐机构在存在与发行人一定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必须引入一家无关联关系的保荐机构,采取联合保荐的形式推荐发行人的证券发行上市。《管理办法》还参照国际惯例,允许联合主承销,即保荐机构只能由一家券商担任,主承销商则可由多个保荐机构担任。在强化监管措施方面,《管理办法》提出将增加现场检查制度,增加监管事由,细化监管范围。“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暂停甚至撤销资格的处罚措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说,本次修订在明确划分各主体的责任、区分监管事项轻重适用不同的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引入了责令相关责任人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2008/09/13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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