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 体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技经济周刊 >> 国内财经信息
企业国资法草案三审
来源: 新华网  发布时间: 2008-10-28  点击数: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近日对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新修改的草案明确,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此前,在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曾规定本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规定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否适用本法,规定得不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也应适用本法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认为,为避免在理解上产生歧义,在本法总则中明确,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草案只纳入了经营性资产,不包括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但草案明确涵盖金融类资产,对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而言依然是个不小的进步。同时,为与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对金融企业监管的特别规定相衔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本法附则中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外,一些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保障企业职工依法享有民主管理权利,本法还应对职工民主管理单列一条作出专门规定。 (2008/10/23 “新华网”)

 


打印】【 发送给朋友】【 评论】【关闭
客户服务信箱  Tel:010-62514689,62514697  Fax:010-62514678  京ICP备:05004627号
2007 版权所有: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未经书面许可  不得转载本站信息
Produced By HZCMS协同内容管理系统 内容管理专家 publishdate:2008/10/28 09:2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