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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 2003-12-2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以下简称重点规划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规划项目是对国家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具有全局性和带动性、需要国家大力组织和开展的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

第三条 实施重点规划项目的目的是:

按照“统观全局、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思想,鼓励优秀的科学家和研究集体面向我国未来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围绕农业、能源、信息、资源环境、人口与健康及材料等领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多学科综合性研究,提出解决重大关键问题的理论依据和形成未来重大新技术的科学基础,并藉以做出高水平的成果,培养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推动我国基础研究 乃至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重点规划项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负责,会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重点规划项目按照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工作方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

第五条 科技部根据各方面的推荐,选聘对基础研究工作和国家的科学需求有深入了解、能充分反映科技界意见的科学家组成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专家顾问组(以下简称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受科技部的委托,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政策、计划和规划以及重点规划项目立项、评审及组织实施中的重大决策性问题进行咨询、顾问、监督、评议,以保证重点规划项目立项和管理的科学性与民主性。

第二章 计划编制与项目遴选原则

第六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求,编制重点规划项目的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七条 重点规划项目应满足下述三项条件之一:

1、围绕我国社会、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的重大需求,解决国家中长期发展中面临的重大关键问题的基础性研究;

2、瞄准科学前沿重大问题,体现学科交叉、综合,探索科学基本规律的基础性研究;

3、发挥我国的优势与特色,体现我国自然、地理与人文资源特点,能在国际科学前沿占有一席之地的基础性研究。

第八条 重点规划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创新的学术思想,科学、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

2、有明确、先进的研究目标,研究重点突出,能针对关键性科学问题组织多学科科学家合作开展交叉综合研究。

3、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学研究队伍。

4、具备良好的研究条件,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基地和工作基础开展研究工作。

第九条 重点规划项目应注意与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及其它科技计划的协调与衔接,努力实现科学研究资源的优化配置。重点规划项目要特别注意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与重点项目及有关部门与单位支持的基础研究重点项目中择优遴选。

第十条 重点规划项目应在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注意发挥重大科学工程、科学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重要研究基地的作用。

第十一条 重点规划项目的立项按照统一计划定期进行部署,研究期限一般为五年。采用指南引导、定向申报的形式,分批立项,逐步实施。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十二条 科技部在广泛征求科学家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定期制订并发布重点规划项目指南(或重要支持方向)。

有关部门和科学家(个人或集体)根据指南提出项目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所在部门(或直接)向科技部申报。

第十三条 科技部设立重点基础研究规划工作小组,负责重点规划项目立项及组织实施中有关工作的组织及协调 。

第十四条 科技部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建重点规划项目联合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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