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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关于科技人员创办科技企业的若干规定
来源: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 2003-09-15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规范我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我校科技人员创办科企业的有关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科委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人员,可申请创办科技企业:
1.拥有可供转化的科技成果,申办的科技企业的宗旨主要是实现其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2.学校以职务发明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科技企业,其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
3.不影响所在院(系)原有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对不拥有可供转化的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申请创办科技企业,学校实行严格控制。
第四条 凡申请创办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院(系)、学校科研处签署意见后送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院(系)有责任和义务根据院(系)自身的具体情况及学校的统一安排,对科技企业的创办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第五条 我校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企业原则上应进入华南理工大学科技园。在创办科技企业的申请报告获得学校批准后,应向我校大学科技园提交入园申请,企业入园后由科技园有限公司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科技园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 以可供转化的职务发明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创办科技企业的,应在向学校提交的申请报告中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的名称及其作价额;成果持有人应与其他出资者以书面形式协议约定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持有人及学校对该项技术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和违约责任等,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以职务发明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创办科技企业,科技成果作价所占股份一般应不低于20%。在科技成果作价所占的股份中,学校视情况可将股权或股权收益(货币分红)的40%分配给取得该项成果的主要科技人员,60%归学校或由科技园代表学校持有,其中在学校所享有的股权收益(货币分红)中,1/6归相关院(系),1/6归取得该项成果的课题组作为发展基金。
对于一些情况较为特殊的项目,主要科技人员所占的股份可以达到50%。
第八条 科技人员申请创办科技企业,可以以货币出资入股的形式占有个人股。个人股所占比例,由创办该企业的各方股东商定。
第九条 科技人员创办科技企业后,凡需将学校未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引入所在企业进行经营的,须向学校科研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条 创办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可依托原单位申报和承担纵横向各类课题,并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范围。
除以科技企业名义签订的科技合同之外,我校科技人员(包括我校创办科技企业的人员)所承担的纵向课题或以学校名义签订的横向科技合作项目,必须进入学校科研处管理,未经学校科研处批准而私自将纵向或横向科技合作项目转入公司(企业)的,对项目负责人将按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凡创办科技企业,必须在申请报告中承诺每年向华南理工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学校科研处、财务处提供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关数据报表(包括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对不能兑现上述承诺的,学校将撤销有关人员所享受的创办科技企业人员待遇。
第十二条 凡需要利用学校资产(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创办科技产业的,应按《华南理工大学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华南工资字[2000]第8号、第13号),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我校科技人员创办的校办独资企业使用学校资源(包括事业编制的人力、财力、仪器设备、房屋场地、水电通讯等),应按《华南理工大学校办企业费税的有关规定》(华南工资字[1999]第4号)向学校缴纳有关费用。
我校科技人员创办的参股公司,需长期使用学校土地、房屋、设备的,需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与所在院(系)签订租用合同。所收租金纳入院(系)实验室修缮费、设备修理费使用。
第十三条 创办科技企业的人员岗位的聘任,采取教学科研岗和创业岗相结合的双轨制。对创办科技企业的人员的考核,经所在院(系)和学校同意,可由科技人员自主选择下列三种方式之一。
1.按原已聘任的岗位进行考核。原已有设定岗位、本人认为能继续完成岗位全部任务的,可保留原有岗位,学校按原设定岗位进行考核。
2.按科技创业岗进行考核。不在学校设岗而全职在企业工作,可用专职科研编制设立科技创业岗,按科技创业岗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3.按科技创业岗和教学科研岗综合考核。本人认为只能保证完成原设定岗位的部分工作任务,所在院(系)同意该岗位另作安排,可设立科技创业岗,但其考核按两个岗位所占工作量的百分比综合考核,该百分比应在申请创办企业的报告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科技创业岗的考核,以科研经费或以所创办的科技企业的发展状况和经济效益的考核为主。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视为考核合格:
1.经学校科技发展指导委员会及科技园有限公司对所办企业提供的经营状况报告(包括企业产值、利润、研发状况、市场经营状况等)进行综合评议,认为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2.前两年每年有15万元以上的标准考核经费进入学校财务处,并按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从第三年起每年的标准考核经费增至20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 创办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除可依托原单位申报和承担纵横向各类课题之外,亦可以由所在企业与学校签订委托研究(开发)项目合同,将项目经费拨入学校财务,学校按横向项目进行管理并计入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全职进入企业工作的人员继续列为学校在编人员,但应向学校全额返纳工资(包括各种补贴)。
第十七条 全职进入企业工作的人员三年内保留原有职称。
全职进入企业工作的人员的职称评聘纳入工程系列,以在企业工作的业绩为主。对全职进入企业工作的科技创业岗人员的具体职称评聘办法和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上科技创业岗的科技人员的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届满时,由学校有关部门对创办科技企业的人员进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届聘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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