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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关于以股权形式对外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 2003-09-15  点击数:
为贯彻中央科教兴国的战略决策,近年来我校在加强技术创新、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展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地区的经济合作等方面都取得了一些成绩,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同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今年初,教育部召开全国技术创新大会,要求各高校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并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改革高校科技评估体系,充分体现出高校在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我校将继续完善鼓励成果转化和发展校办产业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与国民经济的结合,推动校办科技产业超常规发展。
近来,社会企业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希望以股权形式与我校开展合作并分别与相关院、系(所)进行洽谈,现已发现校内有少数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未经申报批准,自行对外签约组建新的公司。为维护学校的声誉与权益,经研究决定,现对我校以股权形式对外合作的申报与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 校内各院、系(所、实验室、中心)、各部处及附属单位均为中国科技大学下属单位,无法人资格,其使用的资金、实物资产及知识产权等非经营性资产均归中国科技大学所有,不得擅自利用这些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进行股权形式的合作。今后凡以学校的非经营性资产作价入股对外合作,由院、系(所)等以正式书面形式提交校科技实业总公司,经审核批准后由校科技实业总公司与合作方签约。
二、 尚未改制的学校独资企业均为无限责任公司,其资产为中国科技大学的经营性资产,并由学校承担连带经济和法律责任,故此类公司不能自行处置资产。独资公司以现有的经营性资产对外合作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制或股份制企业,均需以正式书面形式提交校科技实业总公司,经审核并作出书面批复同意后才能与合作方签约。
三、 对按正规程序审批通过的对外合作项目,凡涉及到将学校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情况,均需由校科技实业总公司会同科技处、校产管理处等单位进行联合审批。
四、 校内各单位对外进行无股权关系的科技合作,不能同意合作对方的事业或企业实体的名称中含有“中科大、中国科大、中国科技大学、科大、USTC”等的字样;其产品不能以这些字样作为商标,也不能注册“中国科技大学(或其下属单位)监制”、“中国科技大学高新技术产品”等字样。
以学校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外进行股权形式的合作,新组建的企业名称需包含上述字样的,则该企业应由我校控股,或由我校科技实业总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25%及以上的股权。
今后全校各单位对外技术合作,原则上不能采用不规范的“送干股”的形式,而应通过合法的技术合作合同来确立各方的责、权、利。
根据专利管理的规定,全校各项技术的专利权都归学校所有,在对外合作中只能进行使用权的转让。
学校重申:校内各单位的公章不能用于对外签订技术和股权合作的协议。
五、本通知下达之前,未经审批已与合作方签约组建经济实体的单位,应立即书面报告校科技实业总公司,由校科技实业总公司会同学校科技处、校产管理处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置方案。
六、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校内各单位未经批准,均不能自行与校外合作方(特别是校外的上市公司)签订以股权形式合作的意向书、协议书或给予任何确定合作关系的口头承诺。否则学校将对其主要决策者追究个人责任,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追究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赔偿责任。
以上各项规定,请各单位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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