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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关于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时奖励股份申报、确认和管理的暂行办法
来源: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 2003-09-15  点击数:
为了鼓励我校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稳定企业科技开发和经营管理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等七部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促进我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1、我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时,必须依照学校《关于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的评估立项和确认工作。
 2、为了提高我校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学校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关于促进我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暂行规定》的办法,奖励科技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骨干。
3、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奖励时,其奖励范围和奖励额度由校科技实业总公司会同课题组制定方案,报校产管理处初审后,由学校上报中国科学院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4、经中国科学院确认的奖励股份,持股人依照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但在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问题处理时,必须同学校保持一致,并且持股人在未经学校同意时,不得单独转让该股份。
5、本暂行办法经校长工作会议通过后执行。
6、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在校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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