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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速我校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我校部分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科技部等七部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的职务科技成果。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科技成果作价是指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价值。
第三条 学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评估立项和确认工作,由校产管理处负责。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科技部等七部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时,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的规定,对课题组实行以下奖励办法与相关政策:
1、科技成果作价占合资公司股份方面,若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公司注册资金的比例小于或等于30%,则将科技成果作价金额的不超过30%以股份形式奖励给课题组的科技人员;若科技成果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30%,则超过部分的不超过50%再以股份形式奖励给课题组的科技人员。
2、科技成果引资金额方面,自引资金额大于200万元起,则引资金额每增加200万元,奖励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以首次实际到位资金核算,并由内部协议确定)。
上述两项奖励的总额不得超过科技成果作价所占合资公司股份的50%,上述奖励必须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确认。
第五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条中关于“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的规定,持股人可以获得该股份的收益。但该持股人在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问题处理时,必须与学校协调一致,并且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单独转让该股份。
第六条 在合资创办企业时,学校将上述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追加投资到科技实业总公司,由科技实业总公司代表学校对外合资合作。同时,学校品牌的无形资产价值必须得到合资公司各方股东的认可,并在合资公司注册资金中以适当比例体现。校科技实业总公司在合资公司中为第一大股东或直接间接股权超过25%时,方可用“中国科大”、“中科大”、“科大”、“USTC”等冠名;其产品不能以这些字样作为商标,也不能标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或其下属单位)监制或研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高新技术产品”等字样。
第七条 本规定自校长工作会议批准之日起执行,凡与以前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校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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