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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根据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开展大学科技园建设试点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我校决定加快发展科技产业,建设北京师范大学科技园。
2.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纲要,以及科技部、教育部、北京市制订的重点发展和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定我校科技产业发展的重点为: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可更新资源开发技术、新药开发与中药现代化技术、新材料技术及环境工程技术等。
3.制定北京师范大学大学科技园发展总体规划,将南校区统一划为大学科技园区。学校现有的研发基地和实验室作为学校资源,一律对科技园区的企业开放;学校非公共实验室和暂不使用的不动产可出租给科技园区的企业使用;学校非公共实验室设备可有偿转让、出租给科技园区的企业使用。科技园区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均以租用的形式使用园区内的房屋,不能支付租金的单位,依据科技园总体发展规划,无条件置换或迁出。
4.成立北京师范大学大学科技园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校长担任,管委会下设大学科技园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科技园区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管委会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编制纳入学校编制计划内,面向全校公开招聘。管委会办公室地点设在科技园区,其办公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5.北京师范大学大学科技园的主要功能为:技术创新的基地、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基地、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创新创业人才聚集和培养基地。科技园区现有可使用土地进行评估作价后,作为学校对科技园区的投入,与向科技园区投资、融资或贷款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进行合作,共同成立北京师范大学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大学科技园建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校方代表,管理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校方股份。
6.聘请专业人员和相关机构人员担任我校科技园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顾问,以推动我校大学科技园的建设;通过考察,授权有影响的中介机构为我校大学科技园招商引资;吸引市场、商务、会计、法律等具有良好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驻大学科技园区。
7.建设科技成果申报制度,明晰知识产权隶属关系,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我校科技产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统一归大学科技园建设管理委员会管理,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大学科技园建设管理委员会许可,不得擅自对外签署接受转让合同,不得将学校的科技成果私自进行转化、转让。
8.学校现有独资科技型企业,要在限期内引入社会资金进行股份制改造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大学科技园建设管委会以股东的身份代表学校参与企业管理,改造后的企业将按"入园条件"进驻科技园区,纳入学校科技产业的统一管理,未经改造和认定的企业,划归学校基层单位管理,由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出任法人代表,学校从宏观上予以指导,但不享受大学科技园区的任何优惠政策。
9.为鼓励我校师生在大学科技园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依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文件,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成比例为:学校30%,基层单位25%,成果开发小组或个人45%;科技成果以股份入股创办企业的,股权分配比例为:学校30%,基层单位25%,成果开发小组或个人45%。
10.在大学科技园区利用项目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教职工和在校学生,教师可以留岗挂职(一般为3年),学生(包括博士生、硕士生)可以休学(一般为2年)。从事科技产业教师的职称评聘,依据其从事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成绩,进行晋职与聘任。各类科技型企业年上交学校纯利润收入每100万元,可聘任1名教授或2名副教授,同时给1-2名毕业学生用人指标。在大学科技园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教师和在校学生,其租用科技园区提供的办公用房和实验室用房时,均按成本价优惠出租。大学科技园区内,社会各界与我校合作投资或独资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为我校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非本校教职员工),可参加北京师范大学的职称聘任,其子女享受与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子女相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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