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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16日,区委、区政府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的决定》(岳发[1998]15号文件,以下简称《决定》),对调动全区各级各方面理财税性,建立平衡、稳定、发展的地方财源格局起到重要作用。同时,通过一年的运行,特别是对区街、乡、场实行“分税制”以后,《决定》中也反映出某些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地方。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区财源建设工作,区委、区政府决定对《决定》作出修订和补充,现作如下规定:
一、修订、补充“奖、贴、退”政策的部分条款
(一)“奖”的政策的修订
1、对街、乡、场地方工商税收入库增长的奖励的修订:
(1)速度奖:
任务数在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年增长40%以上;
基数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年增长30%以上;
基数在5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含800万元),年增长25%以上;
基数在8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年增长20%以上;
任务数在1000万元以上,年增长15%以上。
达到以上目标的单位由区政府在增长部分提取4 %给予奖励。
(2)台阶奖:
考核、奖励标准不变。
凡达到(1)、(2)标准之一(不重复记奖)的街、乡、场由区政府在奖金中提30%奖给其党政主要领导。
2、对全区各类企业的奖励的补充:
对1999年至2001年期间,工商税收增长幅度大和效益显著的企业,设立“税收大户台阶奖”。
对地方工商税收入库基数在100万元以上, 年增长速度超过全区税收收入平均速度五个百分点的企业,按地方税收入库100万元、150万元(以50万元为一级台阶)类推,每上一级台阶,由区政府实际入库数提奖2 %奖励企业。
下年度目标考核以上年度税收实际入库数为基数。
(二)“贴”的政策修订
1、对科技含量高、利税率大、发展有潜力和市场且入库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新上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组织的资金(不含财政拨款、 财政借款)由政府贴息30%,时间一年。
2、申请贴息企业,必须先向区乡镇区街企业局、科技局、财政局申报项目,由三局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考核认定。
(三)“退”的政策补充。
1、1999年1月1日以后引进、新办企业的退税由区财政和街、乡、场各承担一半。
2、退税企业不同时享受“奖”、“贴”政策。
二、对执行时间、考核办法及纪律要求的修订
1、执行时间的修订:《决定》有效时间延长一年,即延至2001年。
2、执行范围的修订:凡达到《决定》及本补充规定的要求的企业均可享受“奖”、“贴”、“退”的优惠政策。
三、其他事项
1、《决定》中有关条款在本补充规定中作出修订、补充的,本本补充规定为准;未作修订的条款,以《决定》为准。
2、本补充规定具有现行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条件下作出的修订。今后若遇上级体制调整,本补充规定及《决定》再作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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