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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壁垒
来源: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 2005-02-03  点击数:
  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中国的企业要发展壮大,就必须走出国门,参与竞争,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然而,这是一条极不平坦的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其中之一就是各国设置的知识产权壁垒。它无形中向我国的企业提出了这样一个严峻的任务:要努力学会应对国际间的知识产权壁垒。
  国际上的知识产权立法
  少数发达国家为了确保自己的绝对优势地位,除了将世界上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外,还纷纷制定了严格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措施。如美国在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贸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乌拉圭回合协议和海关条例中,都写有许多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特别是国内贸易法特殊301、306、337条款,经1988年修改加入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门规定后,更是成为向竞争对手挥舞的大棒。如美国每年都发表所谓的“知识产权报告”,将一些国家列入“306条款”监视国名单,今年美国发表的“2004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报告”,就将我国再次被列入“306条款”监视国名单。竞争对手一旦受到追究,一是会很快进入司法调查程序,如337条款一般会在12个月内完成,这与法院程序动辄需要数年相比,是非常快捷的;二是受的惩罚极为严防,如337条款的“普遍禁止口令”,会对被告所在国的所有同类商家产品,即使没有列入被告的商家产品,也一律禁止进口。日本从2002年以来,围绕知识产权推出了一系列瞩目的重大举措,如发表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明确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国家战略;国会还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将知识产权纳入国家立法。
  基于共同的利益考虑,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互相策动,利用WTO、WIPO等多边场合,将符合其利益的立场体现在一些国际规则中,如在发达国家的推动下,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纳入多边贸易体系,成为当前世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涉及面最广、制约力最强的一个国际公约,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支柱之一。此外还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注册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编织了一张严密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网。
  高高竖起的海外专利壁垒
  发达国家的大公司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普遍做法,就是进行海外专利申请。他们将自己的发明专利拿到其他国家申请注册,一方面可以作为占领对方市场的“护身符”,另一方面又可以成为威胁竞争对手“侵权”的“狼牙棒”。如为了争夺美国这个巨大的市场,许多国家都在那儿申请了大量专利。据集佳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于泽辉律师介绍,2004年日本在美国申请的专利高达4万5千件,即使是香港地区也申请了892件,而我国大陆企业在美国仅仅申请了887件,和日本相差52倍。对于欧洲市场这块必争之地,2004年美国申请了3万件,日本申请了1万5千件,而我国大陆企业仅仅申请了203件。海外专利授权(PCT)的申请,2002年美国提交了3万9千多件,日本提交了1万6千多件,而我国企业也是非常低的。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跨国公司开始在中国有计划、有规模地申请专利,在华专利申请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高速增长。到2003年底,国外在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已高达280万件,其中日本企业到中国申请的专利量是最多的,其次是美国、韩国。这些专利申请都是高水平的,尤其是在高科技领域,比如电子信息领域、生物医药领域、新材料领域的核心技术,都掌握在少数跨国公司手里,像高通、诺基亚、西门子等少数几家跨国公司就掌握了80%以上的通信专利技术。与国外的申请专利比,我们的发明申请只有26万件,而且很大一部分是外观设计、商标等等。
  这种过分悬殊的情况对中国的企业发展造成了非常不利的态势。因为跨国公司利用其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规模优势,尤其是通过申请数量庞大的专利技术,可以不断扩大其垄断地位,对同行业的我国企业形成专利包围之势,使其难以绕开自己精心布置的专利地雷阵,从而可以在特定市场上,压制、排斥甚至消灭这些实力薄弱的竞争对手,从而垄断市场份额。
  在高高竖起的海外专利壁垒中,还有这样一个怪现象:一些在国内申请了专利的中国企业,走到海外才发现,自己的专利早已被别的国家抢注,自己要出口产品反而要向别人交专利使用费。比如,近年在日本、美国、韩国、菲律宾、泰国、荷兰、挪威、瑞典等国被抢注的有“同仁堂”、“青岛啤酒”、“竹叶青”、“杜康”、“阿诗玛”、“云烟”、“红梅”、“牡丹”电视机等中国知名商标。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知名商标被海外抢注的达200多起。
  专利诉讼战敲响的警钟
  近年来,跨国公司尤其是高技术公司,越来越多地将专利诉讼作为他们的一种经营策略,以最大限度地打击竞争对手,保护自己的优势地位。专利诉讼战作为专利技术争夺战的升级,在全球范围内愈演愈烈。
  从2001年底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中国企业遭遇的这种专利诉讼战可谓接二连三,无疑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一遍遍敲响了警钟。最典型的要数众多的DVD生产厂家,先后被日立、松下、三菱电机、时代华纳、东芝、JVC6C联盟以及3C、1C等跨国公司指控侵犯其核心专利。中国广东出口的DVD甚至在英国海关被扣。导致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的DVD企业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使用别人的技术专利,就不得不按别人的规矩办:每生产一台DVD,中国企业就要向国外支付产品净售价的4%或4.5美元的专利许可费,据说目前已赔付30亿元人民币,还将陆续赔付200多亿元人民币。这样一来,必然导致成本上升,价格上扬,利润降低,中国的DVD产品厂家岂不是要被赶出国际市场吗!
  温州打火机遭遇欧洲反倾销报复,曾经轰动一时,由于温州企业积极应诉,赢了这个官司,然而欧洲却又请出:专利技术壁垒“来限制温州打火机:要求所有售价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装一组儿童锁,而儿童锁的专利就是欧洲的专利,中国打火机要进入欧洲就必须装这个锁,就必须使用他的专利,必须掏钱,这样中国企业就没什么钱好赚了。
  华为公司是我国通信、电子、计算机软件领域首屈一指的大型企业,也遭到思科公司依据美国337条款的起诉。据华为的辩护人、美国的罗伯特律师说,美国法院最近已开始审讯这场官司,对华为来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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