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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陈勇
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已成为WTO的三大支柱。据联合国统计,目前世界知识产权贸易中的专利许可贸易在几千亿美元以上。据有关资料统计,美国一年专利许可贸易收入达到了1800亿美元。如果加上商标许可、转让贸易和版权许可,国际知识产权贸易额非常巨大。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贸易额增长幅度十分迅速,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正在成为21世纪创造新的竞争优势的基础和最有价值的财产形式。
国际上对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手越来越多样化、越来越成熟,各大型企业、跨国公司为追求市场和技术的垄断,纷纷采用技术输出、专利许可贸易和专利(版权)与商标组合许可的战略,来获取利润的最大化,谋取市场的竞争优势。
一、国际知识产权交易状况
1.国际专利技术交易情况。世界贸易形式已由单一的货物贸易拓展为资本贸易、技术贸易、货物贸易三种形式并存,而技术贸易在三种贸易形式中,增长速度最快,比重上升。世界专利技术贸易额的年平均增长率高达15%,大大超过一般商品贸易年增长率3.3%的发展速度。专利技术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重,从70年代的0.67%,已发展到21世纪初期的近5%。80年代以来,国际技术转移的70%是由跨国公司运作的。美国大学每年共产生5000多项专利,技术转让收益为3亿美元。而且世界各国都对专利技术的输出与输入实施政策引导和法律保障。
2.国际商标交易情况。国际商标交易主要以品牌授权(即商标许可)为主,品牌授权就是指授权商或授权代理商将自己所拥有或代理的商标或品牌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许可)授权经营商使用,从而获得年费、权利金及部分的商品销售收入等。全球授权商品零售额每年超过2000亿美元,并且这个数字还在逐年提高。授权业最发达的美国占据了世界授权业65%的份额,授权商品零售额年均达1050亿美元。而中国仅占全世界授权业不到0.5%的份额。品牌授权被西方发达国家称为“21世纪最有前途的商业经营模式”。
3.国外版权交易情况。国外版权贸易进入90年代之后,呈现出异常活跃的局面。1998年初,欧盟信息监测局公布的数据表明,全球版权贸易收入估计达到1100亿美元左右,已大大超过全球图书产品直接贸易的总收入。英国由于语言及其他方面的优势,在国际版权贸易中处于较为领先的地位,英国每年的版权贸易总收入为180亿英镑。
在国外版权贸易中,版权代理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美国的国际版权代理公司,已形成版权代理网络。据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统计,2002年美国核心版权产值5351亿美元,占GDP 5.24%,创造就业岗位800万个。再如日本,2002年出口到美国的动画片及相关产品总额高达43亿美元,是日对美钢铁出口的4倍。
二、我国知识产权交易现状
1.我国专利技术交易情况。我国技术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迄今已走过近20年的历程,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市场体系。“九五”期间,通过我国技术市场共实现技术合同成交额2260亿元,比“八五”期间增长232%。2002年度全国登记的技术合同23.71万项,成交技术合同总金额为884.17亿元。10年内增长了7.3倍。
我国技术市场虽已初具规模,但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买技术难,卖技术难”的问题仍然存在,科技成果转化率还相对较低,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还不够大。以上海为例,1985年以来已授权的专利近50000项之多,但专利实施率仅为10%左右,形成规模效应的就更少。
2.我国商标交易情况。有数据表明,截至2003年底,我国累计核准注册商标197万件,其中10%为闲置商标。华东六省一市现有的近55万件注册商标中,近三分之一是闲置商标,被束之高阁,没有发挥它的作用。注册商标既是一种法律资源,也是一笔无形财富,这些闲置商标很多还是非常有市场价值的。
开展商标交易是件双赢之事,但现在的情况是,一方面很多急需用商标树立品牌、开拓市场的企业注册不到好商标,另一方面也有很多企业愿意有偿转让闲置商标,而恰恰缺少的是一个公开、公正的交易平台。
3.我国版权交易情况。自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后,版权贸易飞速发展,从1990年到2000年,通过出版社开展的版权贸易已超过30000项,尤其是1998以后,每年签订的出版项目都在6000―7000项左右。但是,这其中大部分是以引进版权为主,每年输出的还不到600个项目,引进与输出的比例约为10:1。由于我国版权贸易工作起步较晚,尽管国内出版社在版权贸易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尚未建立有效的行业规范;二是信息技术落后,版权交易还处于人对人、物对物的原始状态;三是版权贸易各自为阵,没有一个统一交易平台。另外,我国版权代理起步更晚,目前很不成熟,而且版权代理基本还是以图书为主,很少涉及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三、差距
欧美国家服务贸易非常发达,科技及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尤其发达,这些机构在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输出与输入实施政策引导和法律调节,制定与知识产权转移有关的法律,实施法制化管理,已形成了一整套国家法律以及供各国共同遵守的国际行动准则。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交易方面,尤其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作用的中介服务机构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差距。一是很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还停留在“婚姻介绍所”的简单牵线搭桥的水平上,服务功能单一,缺乏自己的服务特色,不能适应社会需要;二是部门、条块分割,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重复建设多,规模小,内容、手段单一,服务质量不高,操作不规范,信息流通不畅;三是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不高,由于缺乏与国际同类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观念落后;四是原有的技术交易平台,由于缺乏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不懂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所以没有涉及或较少涉及知识产权项目的交易和实施工作;五是加入WTO前后,我国虽然重新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颁布了相关的政策和条例,但覆盖面比较窄、操作性还不够强,还不能完全适应中国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
四、建设知识产权综合交易平台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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