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重点科技计划顺利实施的关键,针对国家重点科技计划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在自主创新进程中,加强国家重点科技计划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措施。
关键词:国家重点科技计划;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措施
国家重点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从国家发展目标出发,着力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是我国实现自主创新、建立创新型国家的重要途径。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有效创造并把握自主知识产权,不仅是科技计划在新的历史时期的重要任务,而且也成为我国顺利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关键。因此,只有与时俱进不断探索、研究加强科技计划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措施并进行具体应用,才能保证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使科技计划在我国自主创新进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价值。
一、国家重点科技计划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1.自主知识产权涉及的科技资源范围、保护内容不断扩大
制定科技计划是"选择取得国民经济最终效果的目标、确定方向、分配资源、规定完成科技任务直到掌握新成果的过程",是政府干预科技活动,强化国家意志的重要资源配置方式。科技计划不仅是为实现科技发展目标而设计、策划和组织实施的行动方案,而且是科技资源整合的一种重要工具。因此,科技计划,一方面,由于通过推动产学研合作以及科技系统与其他社会活动主体的互动,实现了对科技资源要素的整合,对科技资源跨专业、行业、地区的整合以及对科技系统内部资源与外部资源的整合,从而使得科技计划自主知识产权涉及的科技资源范围不断扩大;另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不断向大型化、集约化、复杂化、多学科方向发展,各学科、各技术领域相互渗透、交叉和融合,形成多学科集成的发展趋势,使得科技计划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不断扩大。
2.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及时性、战略性
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及时性表现为,当代科技知识加速度增长,科学技术产品化周期大大缩短,平均周期由石器时代的数千年,缩短到目前只需要5年左右。技术产品化周期的缩短表明,对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科技计划自主知识产权,必须进行及时保护。而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性则表现为,知识产权战略日益成为国家提高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因而,对科技计划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能只对其所涉及科学技术的某一局部、某一侧面或某一个点进行保护,而是必须以战略的思维,纵观国内、国际发展趋势,从对技术和市场的独占作用出发,正确运用专利制度,及时把握竞争对手发展状况,对新技术开发布市场占有作总体格局和政策上的考虑,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和防御策略。
3.自主知识产权的主体多元化、营运股份化
自主知识产权主体多元化主要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研发主体多元化两个方面。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表现为,科技计划资助资金来自多渠道、多层次的科技资助体系。而研发主体多元化则表现为,承担自家科技计划的单位按性质可以有多种类型:国有单位(包括国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自有企业等)、民营单位(包括民营科研机构、民办院校、民营企业、集体企业等)、课题组、涉外单位或个人,等等。
知识产权营运股份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参与入股,在科技计划高新技术产业的股份化运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对分配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知识产权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分红,激励了科技计划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4.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期性、艰巨性
由于重点科技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与一般科技计划一样面临风险,这些风险既存在于科技计划启动阶段、计划阶段、执行阶段、控制阶段有结束阶段等各个过程,也涉及到资金、技术、人员等各个投入要素;另一方面,重点科技计划不仅具备一般科技计划开发过程相关的技术路线、资金供给、市场竞争、技术应用等种种不确定性,同时还具备在政治层面一般科技计划所不具备的显著的不确定性,即它要解决的不是简单的技术问题,而是事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一些战略技术问题。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重点科技计划中高薪技术的立项审批、研制开发、科技成果转让以及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等各个不同的阶段都与专利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重点科技计划所面临的风险性和政治上的不确定性,决定了重点科技计划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二、国家重点科技计划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流失问题严重
自主知识产权和有形资产一样,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一旦发生流失,将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但是,由于我国的科学技术、经济水平较为落后,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只注重有形财产的积累与保护,忽视了专利、商标、技术秘密等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
对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淡薄,导致对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使科技计划拥有自主知法产权量少,自主知识产权流失严重。其流失形式主要表现为:(1)成果的搁置。科学研究的目的是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为社会生产服务,为科普而科研,科研成果完成后即束之高阁,不进行推广应用就是对资源的浪费,因此成果的搁置也是无形资产的流失。(2)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处理,或者无意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低价或无偿处理结其他单位或个人。(3)与人才流失相关的知识产权流失。据统计,近几年来,我国每年取得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达3万多项,而我国每年受理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只有1万多件,这就是说,如果这1万多件发明专利申请都是国家级重大成果(事实上绝大部分并不是国家级重大成果),那么也还有近2万项的成果没有取得专利保护。没有专利保护的技术一旦公开,就等于无偿地奉献给了全世界。
2.政府自主知识产权政策导向作用有待强化,科技计划自主知识产权管理法律体系有待健全
政府在科技计划中的自主知识产权政策、战略的导向作用不仅对于科技计划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而且更是能否建立完善的科技计划自主知识产权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因素。但长期以来,在我国技术政策、科技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政府对于科技计划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重视不够,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的政策支持有限,还没有真正改变目前以成果先进性为中心的评价体系,没有把评价重点放到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和成果的经济效益上来。
因此,政策导向作用的弱化势必导致对科技计划自主知识产权管理关注的弱化,造成科技计划自主知识产权管理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对于科技计划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仅在实施科技计划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章中有所反映。可以说,科技计划工作在自主知识产权方面普遍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矛盾,在科技成果还未得到有效转化取得经济效益前,这些问题和矛盾还处于隐性状态。一旦有了经济效益,这些问题和矛盾就可能表现出来。基本法律依据的缺失,给科技计划的编制、实施以及自主知识产权管理形成了阻碍,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
3.科技计划承担主体和市场经济竞争主体存在错位,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业化落后
实践表明,保持市场经济竞争主体和科技计划承担主体的一致性,是科技计划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实现产业化的关键。但是,目前我国企业是市场经济竞争主体,而科技计划的承担主体却是以科研院所和大学为主。由于企业和科研单位的价值取向截然不同,主体的错位势必造成我国科技计划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出偏低,科技与经济未能融合生长,从而最终造成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业化落后。据世界银行估计,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平均只有15%,专利转化率只有25%,专利推广率在10%~l5%之间浮动。
4.知识产权部门工作职能有待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措施有待完善
从国际范围内看,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部门普遍处于职能转型期。各国的知识产权部门正从传统的知识产权登记注册机构,转型为以用户为中心、能为国家和企业技术和经济发展提供支持的外向型服务机构。我国的知识产权部门工作职能与世界发展趋势还有一定的差距,使得自主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为:在科技计划中缺少知识产权态势分析制度的刚性要求,缺少以知识产权形式审查作为申报立项的"市场准入"条款,缺少课题合同对知识产权的权属和许可转让等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缺少对知识产权实质审查的专家评审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更缺少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承担者先前研发项目中的知识产权绩效建立积分嘉奖的创新激励机制和诚信反馈制度。
三、国家重点科技计划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措施
1.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政府调控作用,使知识产权战略逐步纳入到国家科技发展战略
知识产权战略的成功实施有赖于一个能够促进知识产权开发、利用和商业化的社会、政策环境。因此,要进一步提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培养公众的创造力和知识产权意识,同时,借助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组织建设、教育发展、具体战略计划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加强政府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调控作用,明确科技计划创造和掌握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对于我国自主创新、国家经济安全以及建立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意义,逐步使知识产权战略纳入到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上来,尽快提升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
2.加强科技计划法律体系建设,不断完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技术创新的核心是"创造",创造性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激励,因此,在现有法律、规章制度框架下,积极应对国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挑战,加强科技计划的法律体系建设,从立法、执行上加强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从严规定和处理项目中的违规行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人和执行人起到约束和警示作用,不断探索科技计划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途径,与世界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接轨,逐步完善科技计划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
3.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科技计划自主知识产权机制,保证国有资产权益
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形成合理的自主知识产权利益机制、激励机制、运行机制、监督机制,是科技计划调动科研开发、成果转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保证。因此,首先,要尽快明确科技计划下达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代表者,明确各有关部门在行使对科技计划自主知识产权的国有资产管理权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把科技计划知识产权工作与计划职能转变、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结合起来;其次,要针对科技计划自主知识产权投资主体多元化特点,合理确定各出资方的权利与义务,不断创新激励机制;再次,面对科技计划承担主体多元化的新形势,研究制定在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体制下,保证科技计划国有资产权益的顺利实施。
4.提高企业在科技计划中的主体地位,确立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企业发展战略
我国已经到了必须要更多依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椎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必须明确建设创新型国家所倚重的对象,重视和发挥企业在科技计划中的主体作用。面临日益频繁的知识产权纠纷和日益急迫的技术升级的双重压力,我国企业必须抓紧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学会在技术立项、产业化、市场开拓及保护中应用知识产权手段,引导企业将专利制度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把专利保护战略与生产经营战略结合起来,真正确立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企业发展战略。
5.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决策部门,不断完善以增加科技产出和推动产业化为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管理措施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涉及科技、法律、经济贸易、文化教育等诸多领域,各类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往往又由不同的组织机构负责。而发展迅速的技术创新活动和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司法、行政 管理三者的有机结合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因此,要建立由政府首脑负责的知识产权战略部门,为知识产权战略及相关措施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从立项前期、立项阶段、项目验收等阶段加强科技计划自主知识产权的刚性要求,通过增设知识产权专项经费条款、明晰知识产权条款、完善知识产权审查专家制度、建立诚信反馈制度等措施,不断建立起以增加科技产出和推动产业化为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据: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2007年第02期)